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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为严格规范企业管理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制定印发的《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公司(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 200人( 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 300人( 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 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 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 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 8辆。
第五条 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企业管理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 公司(矿)主办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 10个工作日前向公司(矿)纪检监察部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 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 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向本单位(部室)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公司(矿)领导班子成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向公司(矿)纪检监察部报告的同时,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 企业管理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 对企业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管理人员,是指主办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各党总(支)部委员。企业中从事人、财、物以及采购、供应等敏感岗位的职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 2013年 11月 1日起施行。
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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